9月8日上午,萧县人民法院公开合并审理了原告张某停、张某宽分别诉被告萧县公安局、萧县人民政府行政拘留、行政复议两案,合议庭经审理,当庭评议并对案件作出裁判。萧县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人大代表出席旁听。
张某停、张某宽诉称郭某某在未获取建设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占用村集体道路二米建设院墙,二人多次向村、镇反映,经调解,郭某某及其儿子同意将院墙后退三十公分,但郭某某一直在天津,未对其建设的院墙进行处理。二人与郭某某因此事发生纠纷,郭某某的弟弟对二人进行了辱骂,在此情形下张某停、张某宽对涉案院墙的西南角进行了拆除。事发后,萧县公安局对二人作出了行政处罚,但未对郭某某进行处罚,对其弟弟是罚款二百元。二人认为萧县公安局、萧县人民政府对其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不当,故提起诉讼,请求予以撤销。
庭审中,合议庭针对原、被告的争议焦点进行了审理,并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及辩驳意见,休庭评议,认为萧县公安局对张某停、张某宽故意损毁财物违法行为分别予以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萧县人民政府复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当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某停、张某宽的诉讼请求。
人大代表对规范有序的庭审给予充分肯定。萧县法院将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持续改进司法作风,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作者:倪晓晗
编审:萧县人民法院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