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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建设“双提升” | 萧县法院:案结事了化纠纷 定纷止争促和谐
作者:姜贝贝  发布时间:2023-05-17 16:24:36 打印 字号: | |


近日,萧县人民法院行政庭(综合审判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厂房租赁协议引发的纠纷,此次成功调解,解决了双方当事人长达三年的纷争。

 案情简介  
沈某与彭某双方签订租赁协议,约定彭某将其厂房租赁给沈某使用,并约定厂房三相电通,但交付后,沈某发现涉案厂房的三相电满足不了其工业使用的合同目的,后沈某将彭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其已付租金。因当事人提供新证据,案件进入再审阶段后,经审查,双方在合同中关于三相电约定不明,现场考察时告知不明确等方面分歧较大,双方各执一词。庭审后,办案法官考虑案件已历时三年,双方当事人为此案件已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一纸判决虽然可以“定分”,但却不能“止争”,双方矛盾不解还有可能会增加当事人诉累。
基于以上情况,案件合议庭成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并邀请抗诉机关多次勘测现场、协调供电所调取证据,因案件涉及电力相关专业知识,吴法官及陪审员查阅大量资料,并向供电公司及具有专业知识的其他陪审员请教,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向当事人释法明理,数次沟通后,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双方自愿解除合同,彭某当庭返还沈某部分已付租金,并自愿放弃申诉事项,双方案结事了,再无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关于租赁合同,法官给出如下建议: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前,承租人要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生活需要进行实地考察,并在租赁合同中将租赁物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特殊需求等作出明确约定;出租人应将租赁物现状、瑕疵、是否满足承租人使用需要等情况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以上建议在签订租赁合同前承租人、出租人均应注意,避免合同签订后发生争议。


 

责任编辑:萧县人民法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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