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某养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经申请人申请,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在第一时间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财产查控,但该公司经营不善,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就在案件陷入僵局之时,执行法官突然发现被执行人安徽省某养殖有限公司的出资人并未足额缴纳出资。这一发现,给案件带来了“起死回生”的转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突破口在经过法官细致的核对后,确定追加欧阳某等四人为被执行人,在各自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被执行人的成功追加让案件的进展变得顺利,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案件终于圆满实结。申请人的债权从无处兑现到最后全部实现,是执行法官细致严谨、专业有效的办案水平最好的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