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萧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郭某与金某经过媒人介绍认识确立恋爱关系,后双方举行订婚仪式,郭某给付金某10万元彩礼款。因两人相处不融洽决定解除婚约,就彩礼返还问题发生争执,遂产生诉讼。
案件起诉的同时,原告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询并冻结女方的银行账号、微信、支付宝等共计10万元。法院审查后,依法作出冻结裁定,于次日冻结了涉案款项。法院依法通知双方到庭处理,经法庭调解、释法明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金某将10万元彩礼款当庭履行完毕,案结事了。在这个过程中,促使案件顺利处理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抢到了诉讼先机。
法官说法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的益处是显而易见的,一旦对方的某项财产被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的诉讼权益便可得到较好保障,如果案子胜诉了,即使对方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有已被保全的财产可供执行。而且,因为财产保全限制了对方对财产的处分,极大影响着被申请人的生活、生产经营,故在权衡利弊后,很多情况下,为了满足双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