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萧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前往安徽某有限责任公司,对该企业的生产设备实行“活封、活扣”,一方面促进该试产阶段的企业盘活资产、缓解生产经营困难;另一方面“放水养鱼”式的执行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徐某某与安徽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承包协议书,双方约定了出资方式和盈利分配,但是由于迟迟未结算,徐某某起诉了该公司并于胜诉后申请萧县法院强制执行该公司的财产,其中包含生产设备。
执行干警强化能动履职,考虑到该企业处于试产阶段,如果机械地对生产设备一封了事,很可能造成该公司经营困难最终影响执行效果。案件承办人虽做出对该公司生产设备查封的执行决定,但允许企业继续生产使用,并促使双方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边生产边履行。
萧县法院不断提高执行效率的同时,注重坚持执行方式的合理性、执行强度的适当性原则,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