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货款,可不可以帮我要回来”,来到淮海法庭时,胡某情绪低沉,诉说着和赵某十多年前的债务纠纷。原来十三年前,赵某经营店铺,胡某向其供应酒水,一来二往,有几次交易时,就由赵某配偶以赵某的名字签了欠条,后赵某拒不认账,所欠货款合计4万余元。
为解决这笔十三年前的债务,法官决定和赵某谈谈看。“我没有欠原告钱,这个欠条不是我签的,我已经离婚了,不知道我老婆在哪”,得知法官上门找他后,赵某的态度强硬,几轮调解下来,均无进展。法官下决心要查清事实,本案如何确定欠条是赵某配偶所签成为关键,赵某的配偶不到场配合笔迹鉴定,无疑给法官出了一个难题。
为此法官换了个思路,到婚姻登记处等部门调取了赵某及其配偶的书写笔迹样本。调取样本后,法官再次向赵某晓以利害,此时赵某强硬的态度终于有所松动并提出调解方案。
开庭当日,赵某及其配偶未到庭应诉,但庭审后赵某委托律师调取了庭审笔录。法官继续对其律师做工作,充分释明审判思路与相应后果,赵某终于同意以4万元金额调解。离开法庭时,胡某开心的说道,这笔欠了十三年的货款终于解决了。
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进行裁判,尽管符合诉讼法的规定,但有时当事人提供的有限证据未必与客观事实一致。对于本案这样通过代签欠条规避法律责任的民事纠纷,不如换个思路,深入一线调查了解,进行彻底解决,做一次双方皆服的解纷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