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隋某某在驾驶证吊销期间,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被萧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隋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且驾驶证已被吊销,具有从重处罚情节,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实行数罪并罚。综上,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与原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五百元。
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时,切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本案中被告人曾因醉驾触犯法律,本应吸取教训,遵守监督管理规定,却依然心存侥幸,再次以身试法,最终被法院依法判处实刑,予以收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