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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建设 双提升 | 以案释法:出借赌资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驳回!
作者:杨帅  发布时间:2024-07-02 15:22:08 打印 字号: | |


乙某经朋友介绍在一桌球俱乐部内参与赌博活动,甲某在该处以提供现金兑换或出借现金的方式为他人提供借款用于赌博,并以收取“喜面钱”的方式盈利。在此期间,乙某多次向甲某借取现金参与赌博。2023年9月15日,甲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经法院判决认定甲某在赌场内为他人经常性“提供赌资”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违法所得均依法予以收缴。后甲某以乙某拒不偿还借款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甲某为赚取“喜面钱”,在赌博场所内多次向正在参与赌博的乙某等人出借钱款用于赌博,其主观上具有利用借款人赌博行为谋取非法利益的恶意,客观上为乙某等人参与赌博提供了条件,也积极促进了赌博行为的发生,其行为本身即具有不法性,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甲某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亦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最终法院驳回甲某的诉讼请求。

赌博行为严重危及公民个人财产安全,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严重扰乱家庭社会稳定,与我国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去甚远。法律明令禁止参与、组织、开设等涉及赌博的违法行为,因涉嫌赌博行为所产生的非法成本、获利均不受法律的保护。本案中的甲某明知乙某借款是用于赌博,仍选择在赌场内出借该笔款项,客观上为乙某参与赌博提供了帮助,并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该笔款项在出借之时就应当认定为“赌资”,同时甲某在赌场内多次向不特定人群提供赌资并从中谋取利益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

该案警示我们,一本万利、一夜暴富的梦谁都可以做,但唯有脚踏实地、辛苦劳动才能换来美好的生活。


 
责任编辑:萧县人民法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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